城市拆迁
评估报告未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行政裁决不应准予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4-29 09:57
评估报告未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行政裁决不应准予强制执行
【案情概览】:
李女士一家在河北省A市B区拥有一套不到30平米的老房子,2010年,上述房屋被列入旧城改造项目范围,面临拆迁。因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一致,拆迁人向市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行政裁决作出前,经过听证,调解等程序,李某几次提出评估机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出,且评估价值过低等意见,上述意见在裁决机关的裁决调解笔录中均能够体现。但裁决机关未予理睬,径行依照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作出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在法定期限内,李某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于是,住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行政裁决书。接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受理通知书后,代理律师表示,本案不应准予强制执行。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李某已经对评估报告表示出了异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本案中,被拆迁人在裁决程序中已经明确对评估报告表示了异议,裁决机关并未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该裁决程序严重违法,该裁决书不应被准予执行。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本案委托人与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达成了协议,本案圆满结束。
【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据此规定,裁决机关在裁决程序中,存在严重程序瑕疵,而此程序瑕疵导致了委托人丧失了对补偿安置标准的异议权和对评估结果的救济权利,其裁决程序严重违法并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裁决程序严重违法,导致了委托人丧失了对补偿安置标准的异议权和对评估结果的救济权利,其已经损害了被拆迁人的程序权益,也可能对拆迁人的实体权益产生严重损害,该裁决书不应被准予执行。
【律师点睛】:
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价值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也规定了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及救济权。对于未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行政裁决,其裁决程序严重违法,当相关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被拆迁人在执行环节中一定要及时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异议,避免法院作出不利于己方的裁定结果。
【相关法条】
1.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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